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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合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2024-09-0316


中国合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合唱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分支机构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及《中国合唱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支机构,是指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,便于政策、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利于合唱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原则,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。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,即“中国合唱协会××分会(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、技术委员会)”,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。

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下属的二级社团组织,须承认《中国合唱协会章程》,接受协会的领导及监督,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再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可以向协会推荐协会会员,由协会统一管理,享有协会会籍并享有会员权利。

第五条 分支机构为非营利单位,财务、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。分支机构不得向协会会员收取会费,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、管理。

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管理部门。

第二章 成 立

第七条 筹备设立分支机构,须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筹备。

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:

1. 发起人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;

2. 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,在本行业(或专业领域)具有一定的影响,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。

发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,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:

1. 申请报告;

2. 分支机构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;

3. 分支机构的业务内容、活动规则、组织机构说明;

4.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;

5. 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书、同意分支机构挂靠的文件、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不予批准筹备:

1. 业务范围不符合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;

2.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

3. 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,发起人、拟担任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,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
4.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(或专业领域)中有欺诈等违法、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;

5. 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九条 协会秘书处收到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,对筹备工作和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;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,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。协会秘书处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。

筹备设立的分支机构,应自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之日九十天内召开筹备会议,会议之前,应在协会会员内征集委员,筹备会议民主程序参照《中国合唱协会章程》进行。在筹备期间,不得以分支机构(筹委会)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。

第十条 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自行成立的分支机构,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提名分支机构的主任、副主任人选或指定筹备召集人,由提名人选或召集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,第八,第九条款进行成立及申请程序。

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自发成立的分支机构,成立及申请程序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七,第八,第九条款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十三条 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;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,主任委员连任不可超过2届;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,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分支机构负责人选须经酝酿、协商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,并报协会审核、备案。

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开展。

第十四条 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,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。主要职责是:

1. 执行分支机构的决议:

2. 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3. 审议和批准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;

4. 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人选;

5. 批准委员的变更或增补;

6.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四章 任 务

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是:执行协会的决议,承担并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;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;接受委托开展相关研究;向有关主管部门、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;组织各类展演,业务评比;组织培训,开展咨询;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教学社会实践活动;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与艺术教育相关的评估、研究、交流等活动;经协会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和推广等。

分支机构可根据《中国合唱协会章程》及协会授权在本专业领域内拟定业务范围、活动规则以及相应规章制度,须报协会批准后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分支机构须根据协会《章程》在本专业领域内,向协会推荐会员,所推荐的会员经协会审核批准后,享有会员权利,承担会员义务,会籍由协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管 理

第十七条 协会对各分支机构应加强领导和管理,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分支机构主任联席会,听取汇报,指导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

第十九条 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和进行宣传中,必须使用带有协会名前缀的全称,如“中国合唱协会××分会(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、技术委员会)”,未经审批不得在活动中使用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等字样。

第二十条 分支机构举行的活动应提前三十天向协会秘书处申报,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的策划方案、财务计划和组织机构。经秘书处报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,方可组织实施。秘书处对活动提出整改意见的,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分支机构如需使用协会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,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申报,经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

第二十二条 协会为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,及时沟通信息,传达上级有关政策、法律法规。

第二十三条 各分支机构所采取的重要决定、相关制度的重大调整等,应及时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协会每年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审,并对先进分支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。

第二十五条 对偏离协会章程,违反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的,协会将给予相关分支机构责任人以警告、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;对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协会可调整该分支机构负责人,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。

第二十六条 对连续两个季度没有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,协会将要求该分支机构更换负责人。

第六章 经 费

第二十七条 分支机构财务、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。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,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,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,协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需求,可在协会账户下开设专门账户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。

第七章 变 更

第二十八条 变更分支机构,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协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、业务内容、活动规则、组织机构等的,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“成立”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。

第三十条 分支机构届内对负责人的变更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,同意后方可变更。

第三十一条 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,应向协会呈报换届方案的请示,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(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、人选条件等)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,方可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。

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,应向协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。协会对会议文件及负责人人选,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。

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,上报会议有关文件,由协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、变更手续。

第八章 终 止

第三十二条 注销分支机构,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协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。

第三十三条 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:

1. 分支机构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;

2. 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;

3. 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规定撤销条件的。

4. 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。

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,须在协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。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协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并入协会资产或用于与分支机构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三十五条 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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